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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付款,视为变更合同约定付款条件?

TIME:2020-03-13 13:58 | VIEWS:
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提前付款行为能否视为双方对付款条件的变更?
笔者以(2018)川民再393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付款行为不仅是对合同相对方工作的认可,更是对合同约定支付方式的实际变更。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2日,四川京川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京川公司)与都江堰团结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约定:由京川公司完成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村民安置房重建。2010年7月31日,四川华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海公司)下属都江堰分公司与京川公司设立的都江堰蒲阳镇团结村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京川公司项目部)签订《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施工协议书》,约定华海公司承包团结村增减挂钩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施工,复垦面积不低于295.2亩,且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工程单价为每亩6500元(包括机械费、人工费、保险费),以国土部门认定合格并出具相关手续的复垦面积为准计算复垦费用。竣工日期为8月31日。在施工过程中,京川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由华海公司全额垫资施工,由京川公司委托团结村委会在今后国土局拨付的增减挂钩工程款中支付。
该协议书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照京川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且施工工程已经竣工。
2011年5月10日,华海公司将施工的所有竣工资料交付给京川公司经办人王寿祥。王寿祥出具收条,确认华海公司已完成295.2亩土地的复垦并受到竣工资料。
2011年8月24日,华海公司向京川公司出局《要求付款书》催收工程款,载明华海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295.2亩,单价为每亩6500元,加之青苗赔偿款900000元,共计2818800元。京川公司已支付320058元,尚欠2498742元。京川公司项目部全权代理人王育志在该文书上签署“请把(在)成都市划拨的增减挂钩费用中支付”“按合同土地整理资金到位支付”。后京川公司将青苗赔偿费900000元支付给华海公司,尚欠华海公司698742元。
2012年12月12日,华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京川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整理工程款698742元,并从2012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都江堰团结村委会在京川公司未付款范围内将该款支付给华海公司。
另查明,2011年10月10日,华海公司承揽的土地复垦施工工程业经四川省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质检确定符合土地整理验收的规定和要求,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委托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踏勘论证表明未反应存在质量问题。目前土地复垦的验收工作处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最终验收审查阶段。
【法院观点】
成都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京川公司的付款行为不仅是对华海公司完成土地复垦工作的认可,更是对《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施工协议书》约定支付方式的实际变更。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发生变化,且京川公司已经按照《要求付款书》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故华海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尾款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
【实务建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付款行为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常视为对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没有异议,也可能视为对付款条件的变更。在合同风险管理时,应注重多部门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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