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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一直强调要解决执行难问题。执

TIME:2020-03-11 14:00 | VIEWS:
要想执行到钱,就要把财产保全做好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直强调要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到底“难”在哪里?
执行“难”源于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的原因无非包括以下几种:1、真的没有财产;2、有财产拒不履行;3、假的没有财产。所谓“假的没有财产”是指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者在执行阶段恶意转移财产,例如赠送,低价交易,虚假交易等。为了避免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法院收到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保全的裁定,你也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就会解除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可视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但在实践中,原则上无论你申请诉前还是诉中财产保全,法院都会要求你提供足额担保。比较常见的两种担保方式:一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二是向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全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当明确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例如房产需提供产权人、产权证号、位置等具体信息,银行账号需提供开户名、开户行、账号。成都市内法院,一般只要你提出申请,有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并提供担保,法院就会裁定保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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