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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又变了,借款人需要重点关注

TIME:2021-07-08 10:58 | VIEWS: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进行第二次修正。
这次修正到底修正了什么?在短短实施4个月后为什么又要修正?修正对出借人有什么影响?
 
01 又修正了什么?
 2020年12月第2次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修正条文内容是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表面上是司法解释的生效条款,非常不起眼。
对照一下2020年8月第1次修正文本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经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表面上是溯及力规定的调整,但最新修正的内容实际改变了利息保护上限即: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修订成为:借款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适用2015年司法解释确定利率,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语言表述不够直观,我们试举例来说明:
2015年9月1日,甲向乙出借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期内利息按年化24%计算,借期1年,到期后甲多次向乙催要,乙拒绝还款,甲于2020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试算一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正之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出借人利息的影响:
按2020年8月司法解释计算利息:20万*15.4/365*1948天=16.4万元
按2020年12月司法解释计算利息:20万*24%/365*1814天+20万元*15.4%/365*134=25万
可以看到,仅仅因案件受理时间不同,法律保护的利息差异达到了 8.6万元。
 
 02 借款人如何应对?
利率的高低设计与实体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也与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情况及时调整法律解释规定,无可厚非。
对于借款人来说,特别是对于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但还未审结的案件,建议借款人及时联系法官变更诉讼请求,避免利息收益损失。
别让权利沉睡,打赢你的官司。
 
参考资料:
[1]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
[2]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释〔2020〕6号)
[3]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释〔20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