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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货品被罚没,行政罚款损失可以向卖方追偿

TIME:2021-07-08 13:58 | VIEWS:
商业交往中,购买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没收并罚款后,买方能否请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由此产生的行政罚款损失可以向卖方追偿?
本文以(2020)川民终1426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合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未支付的货款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货款应当返还。买方受到行政处罚系自身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其交纳罚款损失不能向卖方追偿。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天客批发向周××购入1300件标识“菊乐酸乐奶含乳饮料”的商品用于销售,购入价格为每件46元。天客批发已支付货款14,524元,尚欠货款45,276元。
2020年4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标识“菊乐酸乐奶含乳饮料”的商品1294件;2.对天客批发罚款61,100元。天客批发于2020年7月4日前已缴清罚款。
天客批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货款14,524元并支付赔偿金61,100元。
【法院观点】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天客批发与周××订立以标识“菊乐酸乐奶含乳饮料”的商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因商品已被没收,天客批发无需返还货物,未支付的货款不再支付;被告应当返还已支付的货款14,524元。天客批发受到行政处罚系自身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其交纳罚款不属于民事权利受损,其主张由卖方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实务建议】
卖方提供的商品侵犯第三方商品注册权导致行政处罚商业交易中时常发生。买方未设立必要的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措施,会导致出现不必要的损失。买方可以通过“权利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通过买卖双方约定,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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