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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款,属于货物价款还是违约金?

TIME:2021-07-08 13:59 | VIEWS:
在钢材商贸中,尚见约定资金占用费等钢材加价款合同条款。
“加价款”法律性质上属于钢材价款还是违约金?
本文以(2020)川民终370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根据尊重当事人约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利益平衡原则予以区分。供货90日内资金占用费认定为钢材价款,超过90日的资金占用费认定为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日,鸿轩公司与十九局第二公司丁斜公路项目部签订《钢材物质购销合同》,约定:鸿轩公司向丁斜公路项目部供应螺纹钢、圆钢、盘圆、冷轧带肋、型材等。钢材单价为浮动单价,以“我的钢铁网”提货当日价格为基准,另加资金占用费,金额以实际供货量为准,结算量以鸿轩公司出货单为准。丁斜公路项目部提货2日内付清货款不另算资金占用费,若超期付款,则应从提货之日起按鸿轩公司所供钢材数量每天每吨加资金占用费4元结算;若超期90天以上,则从供货之日起按鸿轩公司所供钢材数量另外每天每吨加资金占用费2元结算。丁斜公路项目部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向鸿轩公司支付未付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后,鸿轩公司向十九局第二公司设立的丁斜公路项目部供应了钢材 2482.8525吨,价款7279677.69元。十九局第二公司仅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8日分两次向鸿轩公司支付钢材款计1621208.2元。
十九局第二公司未及时支付钢材款,鸿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钢材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本案《钢材物质购销合同》中约定,“丁斜公路项目部提货2日内付清货款不另算资金占用费,若超期付款,则应从提货之日起按鸿轩公司所供钢材数量每天每吨加资金占用费4元结算;若超期90天以上,则从供货之日起按鸿轩公司所供钢材数量另外每天每吨加资金占用费2元结算”,在认定“加价款”的性质是属于钢材价款还是违约金时,应当坚持尊重当事人约定、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利益平衡的原则予以区分。原判将供货90日内的资金占用费认定为钢材价款,超过90日的资金占用费认定为违约金性质,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建议】
买方不及时支付货款是买卖合同诉讼纠纷的主要原因。基于法律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超过银行间同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通过“加价款”等合理约定,能更好的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
部落律师,律师实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