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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V. 攀枝花市宇峰空压

TIME:2020-03-08 15:47 | VIEWS:
四川一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V. 攀枝花市宇峰空压机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四川一捷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一捷公司)以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攀枝花市宇峰空压机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宇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2400元。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证据不能证明一捷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捷公司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一捷公司已经交付货物,遂支持了其上诉请求。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案件事实
2015年4月14日,一捷公司与宇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宇峰公司作为一捷公司在攀枝花的总经销商销售货物的事宜。一捷公司称宇峰公司尚欠其货款114540元。
在此之前,一捷公司与宇峰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裁判理由
一捷公司与宇峰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约定宇峰公司付款条件是一捷公司交付货物。一审法院认为,一捷公司提供的物流公司收货凭证和其单方出具的对账单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中,一捷公司提供了新证据:中国建设银行xxx历史流水6份、往来对账、一捷公司与成都忠攀物流有限公司的通话录音、单价表,货运收货凭证能与一捷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一一对应,拟证明宇峰公司收到了一捷公司发送的价值114540元案涉货物。因宇峰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认定一捷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