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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V. 资阳市明志沼气环

TIME:2020-03-04 15:34 | VIEWS:
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V. 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泓奇公司)以资阳市明志沼气环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明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明志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并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止;资阳市农业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明志公司提出反诉,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泓奇公司第一项诉求,并将违约金由年利率24%调整为8%,驳回了泓奇公司第三项诉讼请求和明志公司的反诉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泓奇公司一审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驳回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和明志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案件事实
2011年9月28日和2012年6月15日,泓奇公司与明志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沼气池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泓奇公司向明志公司供应玻璃沼气池和拱盖。履行方式为先款后货。
2012年8月13日,泓奇公司供应完最后一批货,明志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014年11月26日,泓奇公司发出对账单,载明明志公司尚欠泓奇公司货款328018元。11月28日,明志公司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另查明。2011年6月13日和2012年5月7日,泓奇公司因中标与资阳市农业局与财政局签订《资阳市ZYZFCG(2011)026号销售合同》和《资阳市ZYZFCG(2012)012号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合同。
裁判理由
泓奇公司与明志公司作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因此合同有效。
泓奇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明志公司未按“先款后货”的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泓奇公司请求其支付所欠货款并按主动调减的年利率24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资阳市农业局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各方无证据证明资阳市农业局与该案件存在关联,因此其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