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咨询 >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 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 - 部落律师

HOTLINE 热线电话
028-86126923

未签定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TIME:2020-02-27 13:30 | VIEWS:
实践中用工主体不签、漏签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笔者以(2019)川0105民初5152号劳动争议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8日,杨××受聘于四川×百宏劳务有限公司(下称百宏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试用期月工资7000元,1个月后转正,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
2018年10月19日,百宏公司与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天杨××填写《员工离职交接单》,载明当日离职,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8年11月1日,杨××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芝动合同已经解除,百宏公司向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9年1月12日,杨××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百宏公司应当支付杨××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离职时间2018年10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
 
【实务建议】
距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超10年,但司法实践中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还是时有发生。
用工单位应规范用工流程,要求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杜绝漏签、不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部落律师,律师实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