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晋04民终2272号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文与郭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非典”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10个月租金11÷12×10≈91667元。
“新冠肺炎”疫情结合目前的严重后果和政府的防控措施,可以认为是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上认定为不可抗力应无疑问。
二、“新冠肺炎”构成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18)鲁06民终268号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非典"疫情,是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在“非典"期间,原告租赁的宾馆停止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是现实存在的,该损失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计的,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因此适当减免租赁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选择适用非典疫情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上述文件目前已经失效,但是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合同造成的影响仍有参考意义。
法院实践中从保护交易安全,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对于因疫情请求合同继续履行、减免损失的,一般适用情势变更予以审判。但对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一般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审判。对”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涉及到疫情与合同履行间直接因果关系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非常严格。
疫情终将过去,春天必将到来。一起携手共渡难关。
部落律师,律师实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