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平等,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将统一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日前,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下文,今年2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
即,在成都辖区内,侵权行为发生在2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来由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行“全部赔偿为主”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中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的计算进行城乡区分,分为了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即,在同一个赔偿项目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适用不同标准,获得不同数额赔偿金。
由于城乡居民在收入来源、生活成本、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存在客观差异,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二元”赔偿标准,客观形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同命不同价。
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
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二元区分,直接影响到平等权,龙其是在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正义。随着城乡经济二元区分缩小,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动人身损害赔偿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2019年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2019年1四川省高院下发《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成都中院、遂宁中院、宜宾中院、阿坝中院开展试点,并对案件范围、启动时间及步骤、工作制度等做了安排。
2020年成都中院下文在今年2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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