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某地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疫情之后,民政局的离婚预约爆满,而结婚登记的人数就显得少了很多。为啥出现这种情况?有网友说一定是两个人在家相处的时间长了,两看相厌,各自的缺点都暴露出来,引发家庭矛盾导致离婚。
在之前,离婚很慎重的事情,但是现在有的年轻人对待离婚的态度就随意多了,因为种种小事都能闹到离婚这一地步,而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也在逐年攀升,让人忧心。
因此国家为了减少离婚率,在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中,就给离婚新增了两个“时间门槛”。
第一,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而言之,相比以往当天发离婚证来说,现在离婚需要两个人先申请,30日内没有人撤回申请,在这个30日满之后,再等30日,然后两个人再去申请发放离婚证,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去,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两个时间门槛均为30日,也就是说,今年之后要想再离婚,起码需要等60天才能顺利拿到离婚证,而这个60日,变故就很多了。在60日内,相当于任何一方都有“任意撤回权”。
除了上述程序上的规定外,离婚必不可少的一样东西就是“离婚协议”了,离婚协议的内容怎么约定才是有效的,又有哪些约定的内容是无效的呢?不用迷茫,下面这6种约定是无效的。
①约定一方离婚后不得再婚,或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再婚。这条约定因为违反了婚姻自由而无效。
②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能生育其他子女的。同理,本条约定也因为违反了生育自由而无效。
③约定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到子女18岁之后的。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只给付到18周岁,也就是说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直到18周岁,因此这样的约定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④约定一方给另一方“青春损失费”、“生育费”等费用的。这些费用因为违法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⑤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后,再婚后生育的子女没有继承权的。只要是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都有继承权,本条这样的约定与法律不符,故而无效。
⑥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探视子女的。父母即便离婚了,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还在,而探视权也是法定的父母的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掉。